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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蔡敏洛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敏洛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9

籍貫

福建省晉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39號、(61)秤琪字第7099號
原始職業 台中縣豐原鎮瑞穗國中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被控犯行描述

于民國29年在福建省惠安縣,經介紹加入共產匪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關鴻謨
書記官 張蓉成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11月1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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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3年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3號、(63)洵侃字第0358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張明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減處有期徒3年4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孟廷杰、郭政熙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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