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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蔡彥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彥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5

籍貫

浙江省諸暨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64號、(62)葳季字第0411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荐任一級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57歲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卅八年七月間,浙江陷匪後,參加匪杭州國營泰生貿易公司,充任業務主任,至同年十月底離職,來台後迄未自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關鴻謨
書記官 邢越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1月1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45070000G=0062=035.1.3-99=2=1=004=0005.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32號、(62)葳孝字第873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李述文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方彭年、孟廷杰
書記官 臧家正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45070000G=0062=035.1.3-99=2=1=008=000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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