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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羅庸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羅庸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湖北省穀城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86號、(62)葳季字第1997號
原始職業 新竹市中台興化工公司門警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卅八年冬任湖北省保安第十七旅副旅長,同年十二月駐防四川大寧時,被匪孔從周部隊包圍降匪,在四川大昌受匪訓二月,於四十年九月由匪派遣來台,任務為宣傳策動,迎接解放等工作,來台後迄未自首。四十七年至六十一年服務於中興新村自來水廠期間常在該廠辦公室對同事......宣揚匪幫有原子彈工廠,匪軍事建設,匪竊據地區人人勞動生產,無小偷流氓等有利於匪之言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范明賢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3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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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3年
裁判書字號 (63)初更字第9號、(63)洵侃字第1667號
公訴人 范明賢
辯護人 張明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減處有期徒刑8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金振傑、郭政熙、沈志純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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