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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羅庸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湖北省穀城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62)警檢訴字第086號、(62)葳季字第1997號 |
| 原始職業 | 新竹市中台興化工公司門警 |
| 被起訴時年齡 | 59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被告於民國卅八年冬任湖北省保安第十七旅副旅長,同年十二月駐防四川大寧時,被匪孔從周部隊包圍降匪,在四川大昌受匪訓二月,於四十年九月由匪派遣來台,任務為宣傳策動,迎接解放等工作,來台後迄未自首。四十七年至六十一年服務於中興新村自來水廠期間常在該廠辦公室對同事......宣揚匪幫有原子彈工廠,匪軍事建設,匪竊據地區人人勞動生產,無小偷流氓等有利於匪之言論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范明賢 |
| 書記官 | 黃耀貴 |
| 起訴日期 | 民國62年3月30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62=1571=011=virtual004=virtual001=0008.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