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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慧宗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49

籍貫

福建省莆田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05號、(61)秤琪字第4202號
原始職業 私立逢甲學院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蔡俊軍吳榮元鍾俊隆吳俊宏沈寧怡鄧伯宸刁德善余子超張星戈吳錦江林台雄林守一林擎天黃文珍李代雄余光夏張建章李國龍
被控犯行描述

參與謀議,企圖成立叛亂組織,配賦任務,意圖向學校滲透發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郭政熙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7月1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1=1571=44=virtual003=virtual022=0002.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8號、(61)秤理字第7066號
公訴人 郭政熙
辯護人 王名馴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蔡俊軍吳榮元鍾俊隆吳俊宏沈寧怡鄧伯宸刁德善余子超張星戈吳錦江林台雄林守一林擎天黃文珍李代雄余光夏張建章李國龍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方彭年孟廷杰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1=1571=44=virtual008=virtual001=00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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