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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代雄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51
籍貫
湖北省沔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61)警檢訴字第005號、(61)秤琪字第4202號 |
| 原始職業 | 私立文化學院學生 |
| 被起訴時年齡 | 21歲 |
| 同案被告 | 蔡俊軍、吳榮元、鍾俊隆、吳俊宏、沈寧怡、鄧伯宸、刁德善、余子超、張星戈、吳錦江、李慧宗、林台雄、林守一、林擎天、黃文珍、余光夏、張建章、李國龍 |
| 被控犯行描述 | 與余光夏、李國龍、林守一等人密謀顛覆政府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郭政熙 |
| 書記官 | 黃耀貴 |
| 起訴日期 | 民國61年7月10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61=1571=44=virtual003=virtual022=0002.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62年 |
| 裁判書字號 | (62)初特字第8號、(61)秤理字第7066號 |
| 公訴人 | 郭政熙 |
| 辯護人 | 袁約民 |
| 辯護人性質 | 選任 |
| 判決主文 |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 同案被告 | 蔡俊軍、吳榮元、鍾俊隆、吳俊宏、沈寧怡、鄧伯宸、刁德善、余子超、張星戈、吳錦江、林台雄、李慧宗、林守一、林擎天、黃文珍、余光夏、張建章、李國龍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感化教育3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王雲濤、方彭年、孟廷杰 |
| 書記官 | 孔慶楫 |
| 終審日期 | 民國61年11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61=1571=44=virtual008=virtual001=0011.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