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建章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51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05號、(61)秤琪字第4202號
原始職業 私立淡江文理學院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蔡俊軍、吳榮元、鍾俊隆、吳俊宏、沈寧怡、鄧伯宸、刁德善、余子超、張星戈、吳錦江、李慧宗、林台雄、林守一、林擎天、黃文珍、李代雄、余光夏、李國龍
被控犯行描述

組織「淡火會」,迭次商討顛覆政府、配賦任務,並二度在學校教室書寫反動標語,企圖煽動學生起而審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郭政熙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7月1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1=1571=44=virtual003=virtual022=0002.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8號、(61)秤理字第7066號
公訴人 郭政熙
辯護人 沈維翰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蔡俊軍、吳榮元、鍾俊隆、吳俊宏、沈寧怡、鄧伯宸、刁德善、余子超、張星戈、吳錦江、林台雄、李慧宗、林守一、林擎天、黃文珍、李代雄、余光夏、李國龍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減處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方彭年、孟廷杰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1=1571=44=virtual008=virtual001=0011.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