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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姜啟我、姜啓我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10號、(61)秤琪字第4931號
原始職業 水泥工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溫連章、柯文士、林國詳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台南縣下營鄉被溫連章吸收,加入叛國組織「台灣獨立革命軍」,後被告在台南縣下營鄉吸收柯文士參加該叛亂組織。六十一年一月底,被告與溫連章進行試驗爆炸未果。後溫連章與被告在下營張貼反動標語,溫連章照相後將該底片寄交史明。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韓延年
書記官 張蓉成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8月1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1=1571=070=virtual001=virtual008=0007.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1)秤理字第8090號、(62)初特字第0012號
公訴人 韓延年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溫連章、柯文士、林國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方彭年、孟廷杰
書記官 臧家正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1=1571=070=virtual002=virtual022=000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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