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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猛進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江西省九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聲字第24號、(60)秤琪字第6885號
原始職業 海員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被控犯行描述

致函匪區其弟盼共匪早日攻台,並暗示攻台登陸地點,顯然懷有叛亂意圖,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韓延年
書記官 張蓉成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10月2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6=1571=9154=1=039=0001.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裁化字第007號、(61)秤理字第6747號
公訴人 韓延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終審審理人 方彭年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6=1571=9154=1=045=00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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