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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唐松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江西省南康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09號、(61)秤琪字第4812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讀書會後加入共產匪黨等叛亂組織,迄未向政府自首,且別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業已脫離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郭政熙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8月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1=1571=078=virtual001=virtual002=001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0010號、(61)秤理字第6901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劉樹錚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方彭年、張玉芳、孟廷杰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1=1571=078=virtual002=virtual019=000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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