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魏德端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魏德端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3

籍貫

福建省福州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68號,(61)秤琪字第1822號
原始職業 齊魯公司南勢角工廠管理課長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24年11月間在福建福州西湖公園經馬長榮介紹,童國琩監誓加入共產匪黨,與施去非等人編入同一小組活動,來台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胡穎之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4月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11010000F=0060=301=02918=virtual001=virtual001=0152.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44號、(61)秤理字第2651號
公訴人 胡穎之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減刑有期徒刑3年4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劉衡慶、方正彬
書記官 袁保凱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11010000F=0060=301=02918=virtual001=virtual001=0156.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