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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魏德端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3
籍貫
福建省福州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61)警檢訴字第068號,(61)秤琪字第1822號 |
| 原始職業 | 齊魯公司南勢角工廠管理課長 |
| 被起訴時年齡 | 59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於民國24年11月間在福建福州西湖公園經馬長榮介紹,童國琩監誓加入共產匪黨,與施去非等人編入同一小組活動,來台迄今未自首,亦無其他事證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胡穎之 |
| 書記官 | 郭泰煌 |
| 起訴日期 | 民國61年4月3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11010000F=0060=301=02918=virtual001=virtual001=0152.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