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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辰旦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7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141號
原始職業 環球水泥公司屏東營業所管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吳忠信郭榮文詹重雄
被控犯行描述

吳忠信於民國五十五年間,由李政一介紹與彭逆明敏交往討論顛覆政府等問題。五十九年六月至六十年一月間,分別在台南及台北等地,將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介識李政一,五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及六十年一月二日,吳忠信、劉辰旦、郭榮文經李政一邀約,分別在台南市金龍餐廳及大岡山溫泉旅社聚會二次,討論顛覆活動與連絡事項,並分配吳忠信、郭榮文、劉辰旦分任台南市、台南縣、屏東地區叛亂活動負責人。五十九年十一月廿八日劉辰旦,郭榮文與李政一在高雄中學操場聚會,謝聰敏到會指導,會中由李政一、謝聰敏灌輸叛亂思想,討論爭取叛亂經費及從事宣傳活動等問題。六十年一月廿三日中午,吳忠信、李政一與楊鴻鎧在台北市藍田餐廳,同日晚,吳忠信、詹重雄、李政一在台北市美而廉餐廳聚晤,商討加強活動問題,同月廿七日吳忠信、劉辰旦、詹重雄、李政一藉遊覽南迴公路之便,在寶來聚會,商討如何加強宣傳團結事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檢察官 韓延年
書記官 劉延慶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6月2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4年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49號
公訴人 臧家正
辯護人 張英傑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共同受叛徒之指使,擾亂治安

同案被告 魏廷朝李敖李政一吳忠信謝聰敏郭榮文詹重雄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0款、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刑法28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6月,禠奪公權6年,減處有期徒刑5年8月,禠奪公權4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宗徐文開傅國光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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