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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辰旦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7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60)警檢訴字第141號 |
| 原始職業 | 環球水泥公司屏東營業所管理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34歲 |
| 同案被告 | 吳忠信、郭榮文、詹重雄 |
| 被控犯行描述 | 吳忠信於民國五十五年間,由李政一介紹與彭逆明敏交往討論顛覆政府等問題。五十九年六月至六十年一月間,分別在台南及台北等地,將劉辰旦、郭榮文、詹重雄介識李政一,五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及六十年一月二日,吳忠信、劉辰旦、郭榮文經李政一邀約,分別在台南市金龍餐廳及大岡山溫泉旅社聚會二次,討論顛覆活動與連絡事項,並分配吳忠信、郭榮文、劉辰旦分任台南市、台南縣、屏東地區叛亂活動負責人。五十九年十一月廿八日劉辰旦,郭榮文與李政一在高雄中學操場聚會,謝聰敏到會指導,會中由李政一、謝聰敏灌輸叛亂思想,討論爭取叛亂經費及從事宣傳活動等問題。六十年一月廿三日中午,吳忠信、李政一與楊鴻鎧在台北市藍田餐廳,同日晚,吳忠信、詹重雄、李政一在台北市美而廉餐廳聚晤,商討加強活動問題,同月廿七日吳忠信、劉辰旦、詹重雄、李政一藉遊覽南迴公路之便,在寶來聚會,商討如何加強宣傳團結事宜。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
| 起訴檢察官 | 韓延年 |
| 書記官 | 劉延慶 |
| 起訴日期 | 民國60年6月25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0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64年 |
| 裁判書字號 | (64)諫判字第0049號 |
| 公訴人 | 臧家正 |
| 辯護人 | 張英傑 |
| 辯護人性質 | 選任 |
| 判決主文 | 共同受叛徒之指使,擾亂治安 |
| 同案被告 | 魏廷朝、李敖、李政一、吳忠信、謝聰敏、郭榮文、詹重雄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0款、刑法59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4條1項1款、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12條、刑法28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8年6月,禠奪公權6年,減處有期徒刑5年8月,禠奪公權4年。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王宗、徐文開、傅國光 |
| 書記官 | 張雄英 |
| 終審日期 | 民國64年11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347701=0054=1571=007=001=141=0003.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