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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良和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9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聲字第046號
原始職業 報關行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19歲
同案被告 蘇熯溏、曾王銘欽、劉益村、張溪圳
被控犯行描述

賴溪河邀請加入「華盟」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藍啟然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2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56=1571.31=2=virtual002=virtual001=0008.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7年
裁判書字號 (57)裁字第0049號
公訴人 藍啟然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蘇熯溏、曾王銘欽、劉益村、張溪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終審審理人 方彭年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57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56=1571.31=2=virtual002=virtual002=000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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