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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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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鄭平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廣西省灌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信陽軍艦海軍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5=1571=11236038=157=109=000022197000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金門防衛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7年
裁判書字號 (47)瑋判字第71號
公訴人 韓泰
辯護人 林國華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方敏庵、陳萬呈、陳名傑
書記官 崔秀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45=1571=11236038=157=109=00002219700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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