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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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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爾尊、黃東之

性別

男

籍貫

福建省福州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3614號
原始職業 僑務委員會第三處委任一級專員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陳珊梅、何海棟、徐瀚波、丘以諾、蘇珩、饒順昌、林宗霖、林珣、倪師壇、路世坤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重量刑、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桑振業
書記官 石聚陽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12月1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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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7年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第字1號
公訴人 桑振業
辯護人 石美瑜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路世坤、陳珊梅、何海棟、丘以諾、倪師瓊、饒順昌、林珣、蘇珩、林宗霖、徐瀚波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張齊斌、唐湘清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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