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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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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徐瀚波、徐東野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徐瀚波、徐東野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福建省建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3614號
原始職業 新生報董事會秘書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黃爾尊陳珊梅何海棟林珣路世坤蘇珩饒順昌丘以諾林宗霖倪師壇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二十八年初在福建永安合作辦事處工作時由陳培光吸收參加匪民族解放先鋒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桑振業
書記官 石聚陽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12月1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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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7年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第字1號
公訴人 桑振業
辯護人 石美瑜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黃爾尊陳珊梅何海棟倪師壇饒順昌林珣蘇珩丘以諾林宗霖路世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張齊斌唐湘清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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