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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倪師壇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倪師壇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9

籍貫

福建省建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3614號
原始職業 公論報總主筆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黃爾尊、陳珊梅、何海棟、徐瀚波、路世坤、蘇珩、饒順昌、丘以諾、林宗霖、林珣
被控犯行描述

明知徐瀚波為匪諜來台後被告與徐瀚波仍時常晤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桑振業
書記官 石聚陽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12月1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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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8年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更字第2號
公訴人 桑振業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倪師壇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六年

其餘部份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暫無資料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唐湘清、聶開國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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