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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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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李漢湖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漢湖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4

籍貫

臺灣新竹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鐵路局運轉科副調度員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92號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高金生、李木川、林寬容、陳阿波、林政子、陳培坤、邱坤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8條2項、刑法28條、刑法5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鮑濟嚴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187701=0039=1571.3=1111=11=113=000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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