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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葉良吉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廣東省梅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78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文書課長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年六七月間在廣東梅縣松江中學肄業期間經賴匪潤如(在大陸)吸收參加共產匪黨接受葉匪劻東(在大陸)領導卅一年秋在福建南平復接受葉匪漪沁領導卅四年十二月底來台迄未自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駱文翰
書記官 揚威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5月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3年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42號
公訴人 黃耀貴
辯護人 許欽𤨾、胡問禾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禠奪公權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金振傑、沈志純
書記官 姚振昌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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