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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葉碧星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葉碧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0

籍貫

廣東省梅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73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政府人事處檔案股股長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廿九年間,在廣東梅縣懷新小學教書時,經賴匪沐寬(在大陸)吸收,賴匪潤如(在大陸)監誓參加共產匪黨,接受賴匪潤如領導。卅二年秋在福建南平接受葉匪漪沁領導,卅五年八月間來台,復接受江匪錦興(卅七年逃返大陸)領導,迄未自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駱文翰
書記官 楊威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4月2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3年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40號
公訴人 駱文翰
辯護人 呂金貴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沈志純、金振傑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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