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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曾燕貴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1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18號、(61)秤琪字第5215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被控犯行描述

曾燕貴于民國卅一年秋就讀福建泉州培元中學高一時經王匪琪萱(在大陸)介紹參加匪讀書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胡穎之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8月2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16號、(61)秤理字第5957號
公訴人 胡穎之
辯護人 袁約民、石美瑜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方彭年、孟廷杰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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