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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郎俊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浙江省蘭谿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101號、(61)秤琪字第3389號
原始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土木工程隊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廿八年十一月由葉匪純介紹,在浙江省衢縣靜岩參加共產匪黨,三十八年九月潛台,四十八年至五十一年在花蓮工作期間,接受同黨份子盧東方領導,四十九年三月及十月間二度在花蓮家中,與盧東方、胡炎漢,孫毓駰等聚晤,商討為共產匪黨發展組織及連絡問題,五十年間郎俊曾邀王師古盧東方餐敘,並談論繼續為匪活動事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郭政熙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6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4號、(61)秤理字第5671號
公訴人 郭政熙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方彭年、呂達勇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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