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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郎俊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浙江省蘭谿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61)警檢訴字第101號、(61)秤琪字第3389號 |
| 原始職業 | 台灣電力公司土木工程隊主任 |
| 被起訴時年齡 | 50歲 |
| 同案被告 | 暫無資料 |
| 被控犯行描述 | 於民國廿八年十一月由葉匪純介紹,在浙江省衢縣靜岩參加共產匪黨,三十八年九月潛台,四十八年至五十一年在花蓮工作期間,接受同黨份子盧東方領導,四十九年三月及十月間二度在花蓮家中,與盧東方、胡炎漢,孫毓駰等聚晤,商討為共產匪黨發展組織及連絡問題,五十年間郎俊曾邀王師古盧東方餐敘,並談論繼續為匪活動事項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郭政熙 |
| 書記官 | 黃耀貴 |
| 起訴日期 | 民國61年6月5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