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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馬正海
受裁判人/當事人

馬正海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7

籍貫

安徽省宿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訴字第09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被控犯行描述

馬正海於民國卅年冬任日偽徐州蘇淮綏靖軍獨立營中校營長,卅一年投靠郝逆鵬舉,任日偽淮海特別區警衛大隊上校副大隊長、參謀、保安處科長等職,抗戰勝利後郝逆鵬舉改編為前國軍第六路軍軍長,卅五年元月九日台兒莊剿匪戰役中,郝逆率部投匪,改編為匪偽「中國民主同盟聯軍」,歸匪新四軍陳匪毅統屬,郝逆任「中國民主同盟聯軍」總司令,馬正海充任部附,案經台北市警察局察覺,呈請本部簽發拘票予以拘提

五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該局派員執行拘提時,馬正海竟將門窗緊閉拒捕,幷申言將殺害其子女後自殺相威脅,迨九月一日該局再度執行拘提時,馬正海除將水泥混和玻璃碎片裝於信封中襲擊執行人員外,幷將室內之煤氣筒打開,企圖縱火,幸及時撲滅,未能釀成災害,嗣執行人員王熙月、郭喚旭等進入其宅內拘捕時,馬正海竟將手持長鐵棒分擊執行人員王熙月、郭煥旭等致王熙月右額皮破約八公分,郭喚旭腰、手等處皮破血流,經台北市警察局解送偵辦到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35條1項、刑法173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黃業永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1月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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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教風覆高字第0018號
公訴人 黃業永
辯護人 王金嶽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份撤銷

參加叛亂之組織

共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刑法173條1項、刑法173條3項、刑法5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減處有期徒刑16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李明章許遠佞蕭凱田毓梅龐麟昭
書記官 錢開濟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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