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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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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余振邦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余振邦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福建省南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7)警檢訴字第160號
原始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專員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匪俘後接受匪訓,將電台密碼交付叛徒,受匪派遣來台,傳達匪方指示李世傑為匪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胡慎義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7年5月1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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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更字第2號、(61)秤理字第7182號
公訴人 沈志純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減處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張玉芳、孟廷杰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60=1571=064=virtual009=virtual001=000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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