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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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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南興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5

籍貫

廣東省潮陽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綠島地區警備指揮部第一大隊臨時雇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東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4年
裁判書字號 (64)警初普字第018號
公訴人 張谷川
辯護人 鄭基男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賢
書記官 蔡文欽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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