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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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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孫傑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4

籍貫

浙江省定海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07號、(62)秤琪字第4531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立大安國中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外圍組織「學習新論社」、匪主持之「讀書會」,由匪吸收加入共產匪黨,受匪領導,來台在花蓮曾與匪黨份子集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郭政熙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7月2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1=1571=072=virtual001=virtual003=0007.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9號、(61)秤理字第5670號
公訴人 郭政熙
辯護人 劉啟華、劉志成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方彭年、孟廷杰、呂達勇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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