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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念昭南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2

籍貫

臺灣臺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74)警檢訴字第045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陳國勳、陳建維、林文傑
被控犯行描述

與匪交易、運貨、在廈門辦理機器展售事宜,及受匪交付任務並予執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陳明堂
書記官 李秉鈞
起訴日期 民國74年9月2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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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74年
裁判書字號 (74)珠判字第0054號
公訴人 陳明堂
辯護人 吳建昌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為叛徒供給資產

同案被告 陳國勳、陳建維、林文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6款、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減處有期徒刑2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劉岳平、蔡文欽、王治華
書記官 陳竹珍
終審日期 民國75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75=1571=361=virtual001=virtual001=004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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