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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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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顏正惠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0

籍貫

臺灣臺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72)警檢訴字第071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郭祥興
被控犯行描述

先後五次潛往匪區,以走私為手段,替匪購辦物品、銷售匪貨,並利用機會蒐集匪所需資料,進而為匪執行統戰任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張蓉成
書記官 吳宗訓
起訴日期 民國72年12月2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05140000C=0072=1571=221=virtual001=virtual001=020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73年
裁判書字號 (73)障判字第0004號
公訴人 張蓉成
辯護人 卓忠三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郭祥興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劉岳平、王治華、邢越
書記官 陳竹珍
終審日期 民國73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05140000C=0072=1571=221=virtual003=virtual001=015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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