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松林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3

籍貫

臺灣南投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71)警檢聲字第013號
原始職業 計程車司機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被控犯行描述

駕駛計程車向乘客發表有利於叛徒之言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起訴檢察官 吳陳鐶
書記官 吳宗訓
起訴日期 民國71年3月2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05140000C=0071=1571=006=virtual001=virtual001=007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71年
裁判書字號 (71)裁字第0008號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終審審理人 劉岳平
書記官 劉煥章
終審日期 民國71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05140000C=0071=1571=006=virtual001=virtual001=0097.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