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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呂耿沛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51
籍貫
臺灣臺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南部地區警備總司令 |
|---|---|
| 裁判年度 | 民國71年 |
| 裁判書字號 | (71)警審字第0007號 |
| 公訴人 | 林以哲 |
| 辯護人 | 程高雄 |
| 辯護人性質 | 選任 |
| 判決主文 | 連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累犯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累犯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醫師法28條1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6年6月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徐惠政 |
| 書記官 | 李廣康 |
| 終審日期 | 民國71年7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A05140000C=0071=1571=011=virtual001=virtual001=0011.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