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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鄭貞通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59

籍貫

廣東省惠來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71)警檢訴字第009號
原始職業 電焊工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被控犯行描述

因父充任匪軍,於小學三年級參加匪「紅小兵」曾經受匪訓練,並參加共產匪黨,抵台後為匪蒐集我國資料,並發表有利於匪的言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蔡籐雄
書記官 陳貴勳
起訴日期 民國71年3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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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71年
裁判書字號 (71)障判字第0022號
公訴人 蔡籐雄
辯護人 羅昌發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劉岳平、劉興業、王治華
書記官 劉煥章
終審日期 民國71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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