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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許晴富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5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9)警檢訴字第1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林樹枝吳文林文珍高俊明張溫鷹趙振貳施瑞雲黃昭輝許江金櫻
被控犯行描述

藏匿施犯於其自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黃耀貴
書記官 蕭錦鍾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4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9=1571=6=3=001=000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9年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0021號
公訴人 黃耀貴
辯護人 洪貴參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共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林樹枝吳文林文珍高俊明張溫鷹趙振貳施瑞雲黃昭輝許江金櫻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傅國光郭同奇楊俊雄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9=1571=6=4=002=028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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