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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文珍1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1939

籍貫

臺灣宜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9)警檢訴字第15號
原始職業 加爾文神學院院長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林樹枝、吳文、高俊明、許晴富、張溫鷹、趙振貳、施瑞雲、黃昭輝、許江金櫻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高俊明、林文珍共謀藏匿施犯於林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黃耀貴
書記官 蕭錦鍾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4月2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9=1571=6=3=001=000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9年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0021號
公訴人 黃耀貴
辯護人 張俊雄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共同藏匿叛徒

同案被告 林樹枝、吳文、高俊明、許晴富、張溫鷹、趙振貳、施瑞雲、黃昭輝、許江金櫻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28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傅國光、郭同奇、楊俊雄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9=1571=6=4=002=028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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