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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紀萬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9

籍貫

臺灣臺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起訴書字號 (69)偵字第4489號、(69)偵字第4581號、(69)偵字第4674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周平德、楊青矗、邱茂男、范政祐、陳博文、王拓、張富忠、陳忠信、魏廷朝、蘇振祥、吳振明、吳文賢、許天賢、蔡垂和、傅耀坤、邱明強、戴振耀、蔡有全、邱垂貞、陳福來、劉華明、余阿興、許淇潭、鄭官明、蔡精文、劉泰和、潘來長、李長宗、王滿慶、陳慶智、李明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暴行事件,隨遊行隊伍再行至美麗島雜誌社高雄服務處,當呂秀蓮作煽動性演講後,率先上台響應作煽惑性講話,以鼓動暴徒情緒助勢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36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72條2款、陸海空軍刑法70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孫長勛
書記官 鄭玉燦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3月3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504200000F=0069=檔偵字=20658=1-1=001=0921.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年度 民國69年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0132號
公訴人 葉雪鵬
辯護人 高瑞錚、尤清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

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同案被告 周平德、楊青矗、邱茂男、王拓、范政祐、陳博文、魏廷朝、蘇振祥、吳振明、吳文賢、許天賢、蔡有全、邱垂貞、劉華明、余阿興、張富忠、陳忠信、蔡垂和、傅耀坤、戴振耀、陳福來、潘來長、李長宗、王滿慶、陳慶智、許淇潭、鄭官明、蔡精文、劉泰和、李明憲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2款、刑法5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6月;感化教育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陳培基、張木賢、黃金瑞
書記官 陳陽明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504200000F=0069=檔偵字=20658=1-2=002=01#005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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