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出格式:
資料查詢
政治案件流程圖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案件內容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洪裕發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63
籍貫
臺灣高雄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起訴書字號 | (69)少偵字第132號 |
| 原始職業 | 工 |
| 被起訴時年齡 | 17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正值涉嫌叛亂之黃信介、施明德等,在該處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公然聚眾非法遊行,作煽惑性之演講,企圖製造暴行脅迫事件,竟明知其為非法,仍隨同暴徒參加遊行,並於聽到指揮之暴徒喊「衝」、「打」時,率先在前猛衝憲警之警戒線,並以鵝卵石向依法執行職務之憲警人員投擲,以助暴行聲勢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陸海空軍刑法70條、陸海空軍刑法72條2款、刑法136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張政衡 |
| 書記官 | 陳德 |
| 起訴日期 | 民國69年3月31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504200000F=0069=檔偵字=20658=1-5=005=0253.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裁判年度 | 民國69年 |
| 裁判書字號 | (69)訴字第0923、0936號 |
| 公訴人 | 孫長勛 |
| 辯護人 | 王源崑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對於上官、哨兵以外之軍人,當執行職務時為暴行 緩刑叁年 緩刑期中付保護管束 |
| 同案被告 | 周平德、楊青矗、邱茂男、王拓、范政祐、陳博文、魏廷朝、蘇振祥、吳振明、吳文賢、許天賢、蔡有全、紀萬生、邱垂貞、劉華明、余阿興、張富忠、陳忠信、蔡垂和、傅耀坤、戴振耀、陳福來、潘來長、李長宗、王滿慶、陳慶智、許淇潭、鄭官明、蔡精文、劉泰和、李明憲、邱明強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陸海空軍刑法70條、刑法74條1款、刑法55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年6月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陳聯歡、鄭三源、蔡秀雄 |
| 書記官 | 李火龍 |
| 終審日期 | 民國69年6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504200000F=0069=檔偵字=20658=1-1=001=2378.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