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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洪裕發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63

籍貫

臺灣高雄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起訴書字號 (69)少偵字第132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17歲
被控犯行描述

正值涉嫌叛亂之黃信介、施明德等,在該處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公然聚眾非法遊行,作煽惑性之演講,企圖製造暴行脅迫事件,竟明知其為非法,仍隨同暴徒參加遊行,並於聽到指揮之暴徒喊「衝」、「打」時,率先在前猛衝憲警之警戒線,並以鵝卵石向依法執行職務之憲警人員投擲,以助暴行聲勢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0條、陸海空軍刑法72條2款、刑法136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張政衡
書記官 陳德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3月3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504200000F=0069=檔偵字=20658=1-5=005=0253.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年度 民國69年
裁判書字號 (69)訴字第0923、0936號
公訴人 孫長勛
辯護人 王源崑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對於上官、哨兵以外之軍人,當執行職務時為暴行

緩刑叁年

緩刑期中付保護管束

同案被告 周平德楊青矗邱茂男王拓范政祐陳博文魏廷朝蘇振祥吳振明吳文賢許天賢蔡有全紀萬生邱垂貞劉華明余阿興張富忠陳忠信蔡垂和傅耀坤戴振耀陳福來潘來長李長宗王滿慶陳慶智許淇潭鄭官明蔡精文劉泰和李明憲邱明強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0條、刑法74條1款、刑法5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陳聯歡鄭三源蔡秀雄
書記官 李火龍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504200000F=0069=檔偵字=20658=1-1=001=237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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