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楊青矗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40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起訴書字號 (69)偵字第4489號、(69)偵字第4581號、(69)偵字第467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周平德邱茂男范政祐陳博文王拓張富忠陳忠信魏廷朝蘇振祥吳振明吳文賢許天賢蔡垂和傅耀坤邱明強戴振耀蔡有全紀萬生邱垂貞陳福來劉華明余阿興許淇潭鄭官明蔡精文劉泰和潘來長李長宗王滿慶陳慶智李明憲
被控犯行描述

暴行事件中,坐於指揮車內,指揮遊行方向,並高喊煽惑性口號,指揮暴徒對憲、警行兇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36條1項、陸海空軍刑法70條、陸海空軍刑法72條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孫長勛
書記官 鄭玉燦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3月3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504200000F=0069=檔偵字=20658=1-1=001=0921.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年度 民國69年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0132號
公訴人 葉雪鵬
辯護人 江鵬堅郭吉仁尤清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

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同案被告 周平德邱茂男王拓范政祐陳博文魏廷朝蘇振祥吳振明吳文賢許天賢蔡有全紀萬生邱垂貞劉華明余阿興張富忠陳忠信蔡垂和傅耀坤戴振耀陳福來潘來長李長宗王滿慶陳慶智許淇潭鄭官明蔡精文劉泰和李明憲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2款、刑法5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陳培基張木賢黃金瑞
書記官 陳陽明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504200000F=0069=檔偵字=20658=1-2=002=01#0050.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