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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長宗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6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起訴書字號 | (69)偵字第4489號、(69)偵字第4581號、(69)偵字第4674號 |
| 原始職業 | 工 |
| 被起訴時年齡 | 34歲 |
| 同案被告 | 周平德、楊青矗、邱茂男、范政祐、陳博文、王拓、張富忠、陳忠信、魏廷朝、蘇振祥、吳振明、吳文賢、許天賢、蔡垂和、傅耀坤、邱明強、戴振耀、蔡有全、紀萬生、邱垂貞、陳福來、劉華明、余阿興、許淇潭、鄭官明、蔡精文、劉泰和、潘來長、王滿慶、陳慶智、李明憲 |
| 被控犯行描述 | 參加上述暴行事件,手持火把,附和隨行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陸海空軍刑法72條3款、刑法136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孫長勛 |
| 書記官 | 鄭玉燦 |
| 起訴日期 | 民國69年1月31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504200000F=0069=檔偵字=20658=1-1=001=0921.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高等法院 |
|---|---|
| 裁判年度 | 民國69年 |
| 裁判書字號 | (69)重上訴字第132號 |
| 公訴人 | 葉雪鵬 |
| 辯護人 | 陳紹淓 |
| 辯護人性質 | 選任 |
| 判決主文 |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 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 累犯 |
| 同案被告 | 周平德、楊青矗、邱茂男、王拓、范政祐、陳博文、魏廷朝、蘇振祥、吳振明、吳文賢、許天賢、蔡有全、紀萬生、邱垂貞、劉華明、余阿興、張富忠、陳忠信、蔡垂和、傅耀坤、戴振耀、陳福來、潘來長、王滿慶、陳慶智、許淇潭、鄭官明、蔡精文、劉泰和、李明憲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陸海空軍刑法72條3款、刑法55條、刑法47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陳培基、張木賢、黃金瑞 |
| 書記官 | 陳陽明 |
| 終審日期 | 民國69年8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504200000F=0069=檔偵字=20658=1-2=002=01#0050.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