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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長宗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46

籍貫

臺灣臺中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起訴書字號 (69)偵字第4489號、(69)偵字第4581號、(69)偵字第4674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周平德楊青矗邱茂男范政祐陳博文王拓張富忠陳忠信魏廷朝蘇振祥吳振明吳文賢許天賢蔡垂和傅耀坤邱明強戴振耀蔡有全紀萬生邱垂貞陳福來劉華明余阿興許淇潭鄭官明蔡精文劉泰和潘來長王滿慶陳慶智李明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上述暴行事件,手持火把,附和隨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3款、刑法136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孫長勛
書記官 鄭玉燦
起訴日期 民國69年1月3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504200000F=0069=檔偵字=20658=1-1=001=0921.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年度 民國69年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132號
公訴人 葉雪鵬
辯護人 陳紹淓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

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

累犯

同案被告 周平德楊青矗邱茂男王拓范政祐陳博文魏廷朝蘇振祥吳振明吳文賢許天賢蔡有全紀萬生邱垂貞劉華明余阿興張富忠陳忠信蔡垂和傅耀坤戴振耀陳福來潘來長王滿慶陳慶智許淇潭鄭官明蔡精文劉泰和李明憲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72條3款、刑法55條、刑法47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4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陳培基張木賢黃金瑞
書記官 陳陽明
終審日期 民國69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504200000F=0069=檔偵字=20658=1-2=002=01#005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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