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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邵翠華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54

籍貫

山東省濟寧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7)警檢訴字第381號
原始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看守所代監執行人犯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因逃亡罪在陸軍總司令部看守所代監執行時,於66年6月1日晚間在監房內用原子筆在六張信紙上書寫「毛主席是最成功的人民領導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等歌頌毛匪及匪偽政權之荒謬文字,復以棉繩將紙條串連繫上石頭,自監房窗口投擲到樓下戒護鐵門附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劉興業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8月1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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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7年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30號
公訴人 蔡籐雄
辯護人 鞠金蕾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累犯,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47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沈志純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7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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