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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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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許白光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許白光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7

籍貫

福建省南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太平產物保險公司外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6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6年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0070號
公訴人 劉衡慶
辯護人 樓厦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免刑,施以感化教育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傅國光、臧家正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6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66=1571=302=virtual001=virtual001=004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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