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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白雅燦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5

籍貫

臺灣彰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200號
原始職業 代書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圖謀散播其倡亂言論,煽動他人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犯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楊威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0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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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4年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54號
公訴人 楊威
辯護人 郭同奇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減刑15年(實際執行12年6月1日)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王宗、傅國光、徐文開
書記官 蘇德文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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