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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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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葉春霆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葉春霆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3

籍貫

廣東省梅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61號、(63)洵伸字第1327號
原始職業 司法行政部會計處荐任九級科長
被起訴時年齡 61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廿四年冬任職廣東省保安司令部保安大隊第三中隊上士文書時,在駐地廣東韶關由其表兄鍾匪光祖(在大陸)介紹加入共產匪黨,卅三年在福建接受葉匪漪沁(另案已起訴)之領導參加匪黨小組會議,卅五年來台在台北市新公園附近自宅與葉映球(另案處理)等集會討論如何發展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范明賢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3月1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3年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37號
公訴人 駱文翰
辯護人 袁約民、呂金貴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沈志純、金振傑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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