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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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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柳俊亞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116號、(62)葳季字第3872號
原始職業 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副分局長
被起訴時年齡 51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29年在福建加入共產匪黨,來台迄今未自首,又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次年接受滲透特警班訓練,潛伏我情治單位為匪工作;又於民國40年接受匪黨陰謀迎接匪軍進犯台灣之任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韓延年
書記官 陳里崙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6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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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3年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1號、(62)葳孝字第6387號
公訴人 韓延年
辯護人 林湖舫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禠奪公權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孟廷杰郭政熙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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