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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柳俊亞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62)警檢訴字第116號、(62)葳季字第3872號 |
| 原始職業 | 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副分局長 |
| 被起訴時年齡 | 51歲 |
| 被控犯行描述 | 於民國29年在福建加入共產匪黨,來台迄今未自首,又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已脫離,認其犯行仍在繼續狀態;次年接受滲透特警班訓練,潛伏我情治單位為匪工作;又於民國40年接受匪黨陰謀迎接匪軍進犯台灣之任務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韓延年 |
| 書記官 | 陳里崙 |
| 起訴日期 | 民國62年6月22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62=1571=038=virtual001=virtual006=0004.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