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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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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康貽芳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康貽芳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0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117號、(62)葳季字第3903號
原始職業 南投縣信義警察分局辦事員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6年經康遜和介紹在中國福建省惠安縣加入共產黨組織岩鼓寺讀書會,加入共產黨,來台迄未自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胡穎之
書記官 楊威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6月2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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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3年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8號、(63)洵侃字第1714號
公訴人 駱文翰
辯護人 張明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減處有期徒刑4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宗沈志純金振傑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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