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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喻成周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1

籍貫

四川省忠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22號、(62)葳季字第5825號
原始職業 省立台南一中荐任一級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卅六年春,在南京國立中央大學求學時,經黃匪文治介紹加入匪黨外圍組織「學生公社」「歷史學社」,……卅六年冬,經黃匪文治正式吸收加入共產匪黨,……卅七年來台,行前接受黃匪文治宋匪錫仁指示:「到台後先打基礎,藉機會為共產黨宣傳,等待時機成熟,我們將會派人與你聯絡」。曾於五十四年利用在台南一中任教上課時,對該校高一九班學生發表:「共產黨已經舉行核爆,科學進步,部隊很多,是亞洲最強的國家,連日本也比不上,反攻沒有希望」「台灣教員待遇太差,生活清苦,如果在大陸,我的地位還高」。「四川省比台灣大幾十倍,整個大陸比四川大幾倍,且物產豐富,比台灣不知強多少,反攻沒有希望」「中共土法煉鋼,製造槍礮援越打美國,而中共自製彈藥,使美軍在越無法應付,而台灣軍備還要仰賴美國人,如何談反攻」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胡穎之
書記官 楊威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9月2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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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3年
裁判書字號 (63)再字第0021號
公訴人 蔡籐雄
辯護人 張明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沈志純金振傑
書記官 蘇德文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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