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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偉珍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72號、(62)葳季字第864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三十一年初,在福建省惠安縣塗寨鄉,經駱匪連城(已死亡)介紹,加入匪黨外圍組織「讀書會」,復於同年八月間,再由藍匪飛鳳(已潛回大陸)吸收,在塗寨鄉藍宅宣誓參加共產匪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沈志純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2月1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36號、(63)洵侃字第1034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李烈、金品琅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金振傑、孟廷杰、郭政熙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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