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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曾菁華、曾紀元
受裁判人/當事人

曾菁華、曾紀元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7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111號、(62)葳季字第3386號
原始職業 中華財經週刊社主任委員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後,復從事以演說為匪宣傳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范明賢
書記官 黃耀貴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5月3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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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55號、(62)葳孝字第4303號
公訴人 范明賢
辯護人 張明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減處有期徒刑8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郭政熙孟廷杰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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