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邱世明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51

籍貫

臺灣彰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憲兵司令部/指揮部
起訴書字號 (60)偵訴字第10號
原始職業 憲兵訓練中心新兵
被起訴時年齡 20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故意將紙箱兩側英文模板PRODUCT OF TAIWAN排成REPUBLIC OF TAIWAN,為有利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高壽璞
書記官 吉文明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5月1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60=1571=7712=1=004=0001.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憲兵司令部/指揮部
裁判年度 民國60年
裁判書字號 (60)法審字第0019號
公訴人 高壽璞
辯護人 張士鼎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以文字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減處4年8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石玉光
書記官 龔鄞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60=1571=7712=2=003=0048.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