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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謝均芳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2
籍貫
廣東省梅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61年 |
| 裁判書字號 | (61)裁化字第0004號 |
| 公訴人 | 董明正 |
| 判決主文 | 交付感化三年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交付感化3年 |
| 終審審理人 | 呂達勇 |
| 書記官 | 莫克伏 |
| 終審日期 | 民國60年10月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61,裁化,0004 【裁判日期】 【裁判機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謝均芳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61)裁化字第〇〇〇四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謝均芳 男,年卅九歲(民國廿一年生),廣東省梅縣人,住高雄市,業金鑫火力工程行負責人,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謝均芳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均芳因病於民國四十七、四十八年間在陸軍八〇六醫院及屏東榮民醫院住院期間,對病患及五十六年在高雄勝加公司服務時對同事發表:「朱毛是代表中國的,是不會殺人的」;「共匪不但吃的好,而薪餉也比我們多」;「共匪作戰技術比任何國家當強,匪兵不怕死」;「我國法律不好,共匪法律好,是由人民掌理」等謬論,案經高雄市警察局查獲,訊據被告謝均芳對於上開事實,坦承無隱,復經証人劉秀吉、林耀輝、謝柱流、徐學然等供證屬實,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爰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347701=0060=1571=092=virtual001=virtual001=0020.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