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許景隆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福建省晉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33號、(60)遵戎字第7710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被控犯行描述

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參加叛亂組織,迄未據辦理自首,且別無其他事實證明其已脫離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胡穎之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11月2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11010000F=0060=301=03780=virtual001=virtual001=0086.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25號、(61)秤理字第953號
公訴人 胡穎之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呂達勇孟廷杰
書記官 王華崗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A11010000F=0060=301=03780=virtual001=virtual001=0102.jpg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