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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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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秦文化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安徽省蒙城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0)警檢訴字第130號、(60)遵戎字第3936號
原始職業 私立崇先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被控犯行描述

經常在上課時間對學生誇耀共匪建設進步、交通發達、人民富強康樂等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郭政熙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6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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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3號、(60)遵威字第4616號
公訴人 郭政熙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後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孟廷杰、呂達勇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60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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