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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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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汝文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福建省南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001號、(60)遵戎字第4213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張時地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後,復受匪命潛台從事經濟滲透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胡穎之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0年7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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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7號、(61)秤理字第590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任兵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張時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王雲濤、呂達勇
書記官 莫克伏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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